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王與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美蘭 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蔡晴羽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院96年度促字第39178號、100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支付命令送達之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