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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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