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03號聲請人 蔡憶青 代理人 陳明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648│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649│1│100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650│1│1000│├──┼────────────┼─────┼──┼──┤│004│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24│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