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02號反訴原告 鄭金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美珍 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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