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厚生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50│├──┼────────┼───────┼──┼──┤│002│厚生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67│├──┼────────┼───────┼──┼──┤│003│厚生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