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0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
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柴油貳仟伍佰公升、儲油槽壹座、加油槍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扣得油槽一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