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六秩字第二О號
  原   告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   告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八日警刑字第○九
四九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供吸食用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供吸食用之塑膠袋乙只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