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三五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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