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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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全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欉瑞清 被告甲○○被告 魏子聖 即魏子聖會計事務所、弘祥會計事務所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01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