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緝字第 4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訴緝字第 4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4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秋燕法 官 何世全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