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1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原名徐浩城.上1人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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