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8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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