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乙○○
之2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劉邦繡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