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巷18號被告甲○○
0號(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39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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