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方連泰 法定代理人 方永評 附民被告 江秋良 附民被告屏東縣私立慈輝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郁麒 本件原告因被告江秋良刑事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99年度交易更字第3號),對上列2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