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國泰醫院管理股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瑃䔶被告 黃國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