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999號聲請人 楊國玄 相對人 楊萬金 法定代理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上列當事人間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㈠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㈡因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監護人 楊萬來 已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死亡,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於本件裁定確定前,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