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45號聲請人 黃樹旺 監護人 黃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聲請人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及鑑定時間,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上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第17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本院對其所為之監護宣告,惟迄未陳報可鑑定聲請人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及鑑定時間,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即難進行本件撤銷監護宣告之程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其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及鑑定時間,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