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自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戴自禮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戴自禮被訴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6條第
1項前段之幫助賭博罪,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因呼吸衰竭,氣切術後長期依賴呼吸器、高血壓、陳舊性腦中風,24小時臥床,意識不清,仰賴鼻胃管灌食及呼吸器維生,而無法到庭,此有新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向新泰綜合醫院函詢被告目前之病況,亦據該院函覆稱:
「病人目前神智不清,24小時依賴呼吸器維生,無法應訊」,有該院103年2月25日(103)新泰管字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依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