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 邱鈺嵐 被告 謝柏曜 被告 黃慧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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