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629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