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告 黃子宴
被告 劉致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
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告 黃子宴
被告 劉致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
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