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告 黃子宴

被告 劉致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

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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