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00號
原告 林子涵
被告 廖健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法定代理人 蔣聰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