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上原告與被告 鄭秀娟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載明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即主張之債權額之合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109年7月
2日之利息暨違約金,非僅計算本金)並依附錄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請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補正追加撤銷遺
產分割協議之標的,繕本自行送達對造,逾期未補正或繳納,駁
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欠缺,有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