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方德元 被告 蔡媗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盈睿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