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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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方德元

被告 蔡媗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

法官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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