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家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同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本案被告呂家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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