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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