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423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被告甲○○為公司登記負責人,與非公司負責人之被告乙○
○,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㈡又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業經於九十年一
月四日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於00年0月00日生效,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此項修正有利於被告二人,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新法,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公司法(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七日生效施行之舊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司法第九條(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七日生效施行之舊法)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9108號被告甲○○女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同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志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二人為夫妻關係,分別為迪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5,於91年5月1日解散登記,下稱迪捷公司)之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均明知公司股款應確實向股東收足,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惟為使迪捷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由甲○○於民國89年11月29日,至位於臺北市○○區○○路2段177號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年12月4日陸續存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將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委請不知情之嚴堅白會計師出具迪捷公司股款業經全額繳足之公司資本查核報告書,於89年12月5日,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辦公司設立登記後,旋即於同年月6日、
7日,將上開帳戶內之1,000萬元提領一空。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二人坦承不諱,並有迪捷公司案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迪捷公司設於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活期存款存摺、印鑑卡及存提明細等影本在卷足憑,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之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罪嫌。查公司法第9條第3項於86年6月27日經修正公佈施行,將罰金刑部分,由銀元2萬元修正為新臺幣6萬元,其餘法定刑並未變更,但該條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其中罰金刑部分,由新臺幣6萬元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茲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舊法有利於被告,請依86年
6月27日修正公布之該條規定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檢察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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