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89號聲請人丁○
乙○○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
(一)聲請狀上應由聲請人簽名、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人得任選下列其中1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經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連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通知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繼承系統表、通知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自行來院補正。
3、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委託他人攜帶其印鑑章、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通知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來院補正。
二、繼承系統表
(一)由於聲請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聲請人,並不完整,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包含: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弘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