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子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晉捷實業有限公司、 李憲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1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10萬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