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康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貳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零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參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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