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8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語晨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376號、111年度偵字第14377號、111年度偵字第16576號、111年度偵字第17623號、111年度偵字第18802號、111年度偵字第18807號、111年度偵字第27373號、111年度偵字第37162號、111年度偵字第37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曹語晨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