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王晨緁 被告 周定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6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呂政燁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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