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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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36號聲請人 彭瑜君 相對人 彭盛春 死亡前住同上(已歿)關係人 彭國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關係人則為相對人之弟弟;相對人前因呼吸衰竭、心律不整、肺炎、急性冠狀動脈心臟病等,經送醫診治而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因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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