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35號上訴人國泰板橋第一新城F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浩銘 被上訴人國泰板橋第一新城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王 滿足被上訴人國泰板橋第一新城D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振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3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