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鄭雅文 被告碧華雙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純榛 訴訟代理人 陳盛泉
黃亞萍 蕭乃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就「晚投勞保、健保,以及勞保以多報少,造成15萬元損失」部分,詳列計算方式,並說明依據。
被告請就「勞保補差額」、「健保補差額」兩部分,提出計算方式所依據的資料影本。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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