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基簡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正隆廣場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巍瀚 訴訟代理人 劉天麟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據被告聲請狀所載,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巷○○號,非屬本院轄區,為此聲請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徐世禎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