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經緝獲,本院認被告涉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之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事由,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七十八年流亡海外至今,未曾返回台灣,不可能犯起訴書所載之走私犯行,且被告之父病重須人照料云云,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等罪,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告亦無懷胎或罹病之情形,其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情形甚明。又本案因同一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已經判決確定之共同被告簡文龍、劉中貴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均一再供稱被告甲○○與之有共同犯意聯絡,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除檢察官起訴部分外,尚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九四八0號走私案件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而被告於偵查中即逃匿海外,於本院調查中復均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足認若非執行羈押,本件審判程序難期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再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學業、事業等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謂被告之父病重乙節縱屬實,亦不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綜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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