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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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