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八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