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元││├────────┼──────────────┼─────────────┤│公示送達費用│叁仟捌佰元││├────────┼──────────────┼─────────────┤│合計│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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