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0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0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高雄市第三信用│一三六五─四│柒仟捌佰參拾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HA0四一一四四│││││合作社鹽埕分社││││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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