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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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92號原告 柯泳 呈被告 鄭茂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本件原訂112年10月5日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至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