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原告 孫盛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亭妤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