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
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昭尹選任辯護人柯毓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979號、109年度偵字第6026號、第6447號、第8705號、第9734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8707號、第15451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656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25號公共危險案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14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小犬颱風來襲,臺中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