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05號上訴人巨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惠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