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告 余采珮 即高雄元和雅診所
蘇逸軒 即元和 雅醫美 診所
唐友文 即元和雅整形外科診所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陳靜儀 律師被告 趙綵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案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稱兩造於另案已達成和解,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