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371號聲請人曹琪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發行公司掛失止付通知上所載之股票號碼「81ND0000000-0~0000000-0及87ND0000000-0~0000000-0有檢查碼,請一一列明股票號碼,並提出發行公司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