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智隆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王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經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具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