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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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郭峻昇 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碧霞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 劉吉雄 與被告 劉濬墉 間買賣價格為0000000元,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不足4859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勁丞